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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问答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哪个部门办理的?

户籍的区、县交通局的运管处,方式为向所属区域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人可以办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人可以办。

3、道路运输证与经营许可证有什么不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核发给企业或个体的经营资质证件,无须随车携带。因为要办《道路运输证》首先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步骤是怎样的?

第1步: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第2步:受理。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5、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是什么?

1、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2、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6、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有哪些?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4.有效期为1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停车场租借合同和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5.已购置运输车辆的,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环保标准、技术等级、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内容;申请专用运输的,还须提供专用运输专用容器、设施、设备清单;申请大型物件运输的,还须提供超重型车组名称、装载能力及配套附件清单;已(拟)购车辆为自卸车的,还须提供承运物品情况说明;承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6.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已聘用的应提交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及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从事专用运输的还需提交具体运营方案;企业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还需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8.企业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提供配置卫星定位系统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配备符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为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9.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11.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7、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8、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与人员条件?

一.车辆技术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二.车辆其他要求:

(一)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三)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四)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五)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1.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2.车辆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六)自卸车承诺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

(七)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9、审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2)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是指货物属于不可分载物品;超限运输是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3)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4)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5)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为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在市交通委备案,以市交通委公布的为准。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四)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经营者,还需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五)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符合上述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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